日后,蘇(su)州(zhou)小國(guo)家專(zhuan)利代理證人民法院(yuan)對(dui)起訴(su)方蘇(su)州(zhou)市紅日燃(ran)具限單(dan)(dan)位(wei)(wei)訴(su)被告全國(guo)睿(rui)尚電熱(re)器單(dan)(dan)位(wei)(wei)股(gu)票十分(fen)不(bu)足單(dan)(dan)位(wei)(wei)、廣東中山市喜瑪(ma)拉雅(ya)電熱(re)器十分(fen)不(bu)足單(dan)(dan)位(wei)(wei)損害開(kai)發國(guo)家專(zhuan)利權是非一案(an)開(kai)始了民事法律判決。
民(min)事判決書相應:
一、被告廣東睿尚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廣州市紅日燃具有限公司專利號為ZL200410051723.0、名稱為“一種具有回火控制功能的家用燃氣灶具燃燒器” 的發明專利權產品的行為;
二、被告中山市喜瑪拉雅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廣州市紅日燃具有限公司專利號為ZL200410051723.0、名稱為“一種具有回火控制功能的家用燃氣灶具燃燒器”的發明專利權產品的行為;
三、被告廣東睿尚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喜瑪拉雅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廣州市紅日燃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40萬元;
四(si)、駁回申訴(su)被申請(qing)人南京市紅(hong)日燃有(you)著限司的另外訴(su)訟(song)程(cheng)序(xu)post請(qing)求。
附大部分民事判決書書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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